「成年監護之爭議問題及修法課題」

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與本會於民國(下同)113年8月25日(星期六)上午9時至12時,在本會會館,合辦課程「成年監護之爭議問題及修法課題」,主講人為鄧學仁教授,內容就成年監護之修法過程、規範內容、爭議問題及修法方向等提出說明。

  首先,監護制度從過去「限制」即所謂禁制產走向「保護」即監護的立場,再到最新意定監護即監護人自己來選,亦即監護三階段,係由限制、保護到自我決定。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差別在於,法定監護是替代性決策,而意定監護則為支持性決策。目前監護制度,完全剝奪被監護人行為能力,著重交易安全而非身心障礙者自我決定權,這部分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即CRPD不符,未來法律修正仍應調整。

  其次,因台灣進入高齡化社會,高齡者或失智者的財損,不僅來自於詐騙,更多來自於家族的侵害,講座認為讓家屬特別是繼承人擔任監護人,等同是讓貓來看魚,因為繼承人花費越多監護人之財產於照護監護人時,往往損及日後自己繼承之遺產,所以制度的設計不應考驗人性。台灣目前多由家屬擔任監護人,而日本已有六至七成係由家屬以外之第三人擔任監護人。

  關於成年監護相關問題如:「管轄法院」、「輔助宣告是否適用於未成年人」、「程序監理人」、「共同監護」、「共同監護中一人死亡之處理」、「監護與輔助宣告不同」、「醫療委任代理人與醫療法第64條及民法監護人彼此權限關係問題」及「受監護人拒絕精神鑑定」等法律問題,講座分別由法規範、實務判決說明,講座並就上開問題提出個人意見及建議。講座另舉出台灣與日本統計資料,指出親屬監護人與第三人監護人,受監護人財產損失降為1/10,顯然第三人擔任監護人更有利於受監護人,但監督仍有必要。

  其後,講座就意定監護舉實際案例,並羅列民法及公證法意定監護的相關規範、意定監護變更與轉換、意定監護契約之抵觸及意定監護人能否接受案主遺贈等相關問題,最後講座總結成年監護之修法各種課題及成年監護未來之展望。

  課程結束後,與會者提問亦十分踴躍,報告人及皆予以回應,研討會圓滿結束。(遠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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